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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0105民初3720号

  广州市中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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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林诉被告广州市中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上门回收企业电脑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收购,因你下落不明广州上门回收企业电脑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收购,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发电机维修报酬及材料款等共计81778.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广州上门回收企业电脑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收购;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10月14日10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3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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