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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13号

  广东省沉香协会广州企业二手电脑回收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上门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大有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沉香协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企业二手电脑回收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上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本金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9,7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广州企业二手电脑回收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上门,从2014年8月18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6日,并要求计至付清款日止),合计539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22300元(每逾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1%违约金,从2014年8月18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6日,并要求计至付清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广州企业二手电脑回收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上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企业二手电脑回收_台式机笔记本高价上门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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